第三章 科技成果
第十一条 成果鉴定与验收
科技合同项目完成后,由课题组所在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填写成果验收证书并附齐相关技术文件,交研发中心申请验收。成果验收、评审或鉴定结果可作为推广应用和报奖的依据。申报省部级或国家级成果鉴定的,按组织鉴定省份或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公司下属各单位对通过鉴定能提升施工能力和施工技术水平的科技成果,要积极推广使用,促进成果转化,使其发挥生产作用。研发中心负责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四章 科技奖励
第十三条
奖励范围
一.公司科技创新(包括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
1
.应用于工程建设的各种设备、器材、机具、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工程管理新方法等的开发研究,具有一定市场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
2
.科技论文、设计计算、科学试验、施工技术与管理、生产工艺、计算机软件、科学信息、理论研究等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成果。
3
.在公司内首次引进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且在施工生产实践中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 .
对公司自主开发的管理创新项目,提高了公司管理水平,创造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较大推广应用价值并获得集团、省(部)、国家有关奖励的成果。
二、企业工法
企业工法,应为在公司内首次研究形成的施工方法,其关键技术达到公司先进水平,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优秀科技论文、施工技术总结
公司研发中心组织对优秀科技论文、施工技术总结进行评选,公司对评出的优秀科技论文给予奖励。
四、获得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
第十四条 评审条件
1
.公司科技奖的项目,必须通过成果鉴定、评审或验收,未通过成果鉴定、评审或验收的项目不得申报,申报项目应通过试用或使用,并得到设计、建设、监理、使用等部门认可,已取得实际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理论性研究成果,必须是被使用部门采纳或得到有关部门肯定的)。
2
.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科技进步成果,在生产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申报公司科技奖,优秀成果向省科技部门申报科技进步奖。
3
.申报公司科技奖的项目,原则上是列入年度科技工作计划的项目;没有列入年度科技计划的项目,须经公司三名以上专家推荐,才允许申报科技奖励。
4
.参评工法应是技术上成熟、工艺上较先进、经济上合理、适宜推广应用的施工方法。国家、省、部、集团已公布的工法,不再重复开发、评审。
5
.申报科技公司科技奖及工法的工程对象,应是在建工程或已建成验交二年以内的工程项目。对工程验交三年以上者,不再评选。